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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淘宝、抖音或迎“超级监管”!

2021-10-3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965| 评论: 0|来自: 证券时报

摘要: 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管理渐行渐近。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截止11月8日。《 ...

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管理渐行渐近。

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截止11月8日。

《分类分级指南》拟将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其中,超级平台在中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0亿人民币。据媒体报道,按照此标准,微信、淘宝、抖音、支付宝等APP将按照超级平台管理。

记者注意到,在《责任指南》中,区分了“超大型平台”与其他平台的不同主体责任,特别要求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与内控机制,强调对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数据跨境流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开发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数据安全。

互联网平台将被分为六大类三级分别管理

《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结合我国平台发展现状,依据平台的连接对象和主要功能,将平台分为网络销售类、生活服务类、社交娱乐类、信息资讯类、金融服务类、计算应用类等六类。

同时,综合考虑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指南》将互联网平台分为三级: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

《分类分级指南》明确,超级平台指同时具备超大用户规模、超广业务种类、超高经济体量和超强限制能力的平台。其中,超大用户规模,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超广业务种类,即平台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该业务涉及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金融服务、计算应用等六大方面;超高经济体量,即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0亿人民币;超强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大型平台指同时具备较大用户规模、较广业务种类、较多业务范围、较高经济体量和较强限制能力的平台。其中,较大用户规模,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较广业务种类,即平台具有表现突出的主营业务;较高经济体量,即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较强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较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据《经济日报》,微信、淘宝、抖音、支付宝等APP将按照超级平台管理。

大型平台将承担更大责任

基于明确的分类分级,《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从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算法规则、价格行为规范等34个方面进行规范。

其中,特别针对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单独从9个方面进行规范。其中,公平竞争示范方面,要求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在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公平竞争时,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时产生或提供的非公开数据;平台内经营者或用户访问、注册、登录、获取其所需的平台服务时,不将使用其他关联平台提供的服务作为前提条件。

数据管理方面,要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与内控机制,对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数据跨境流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开发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数据安全。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确定数据安全责任人,明确相关人员的名单与联系方式。

风险评估方面,要求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以识别、分析和评估由其提供的互联网平台服务可能引起的各种风险。

根据文件,属于超级平台、大型平台范围的经营者将承担特殊的责任。

记者注意到,不少学者在解读文件时对要求超大型平台经营者“不实施自我优待”给予了肯定,认为将其写入《责任指南》,有利于创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与近期推进的互联网“拆墙行动”一脉相承。

明确互联网平台不得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对于所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指南》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违法删除、篡改相关用户评价内容,不得不当干预用户评价的正常呈现方式。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实施经营者集中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义务,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实施集中。

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将经由平台服务所获取的个人数据与来自自身其他服务或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合并使用。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限制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就业。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纳税有关信息,并提示有关主体办理税务登记。

其中,“不得限制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就业”一项在今年7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已经明确提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指南》强调针对不同类型的平台,实施合理的分级分类的规范要求,而不是各种类型的平台“一刀切”,这是一种更加务实的做法。为此该文件区分“超大型平台”与其他平台,针对二者提出共同但有区分的监管要求,这就抓住重点,使得监管措施更加有针对性。

薛军认为,文件对相关责任的归纳和总结,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在确保有规可循的基础之上,将平台落实相应责任各方面要点,进行了归纳、提炼,这有助于平台企业依据该文件,梳理合规经营的主要领域和关键点。文件的出台,对监管部门与主要的平台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监督和合规经营的指导关系,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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