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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市场专项行动政策解读

2015-05-0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879| 评论: 0|来自: 工业和信息化部

摘要: 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市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以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市场的行动。 ...
关于开展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市场专项行动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市场专项行动?为什么要开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和目标是什么?

  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市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以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市场的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将重点对未获许可或超范围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未落实域名实名注册要求、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售卖域名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范和清理,以进一步规范域名注册服务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域名注册服务市场环境,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域名注册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我国当前域名市场发展情况如何?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是否需要申请取得相关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家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第30号令,以下简称域名管理办法),对我国境内域名服务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为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域名管理办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工作已下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截至目前,已有8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获得批准,运行、维护和管理14个顶级域(详见下表);已有93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获得批准,开展相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单位名称及许可范围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情况表》)。

序号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名称

许可范围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cn”、“.中国”、“.公司”、“.网络”顶级域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2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CONAC

.政务”、“.公益”顶级域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3

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网址”顶级域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4

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ren”顶级域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5

北京卓越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wang”、“.商城”顶级域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6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citic”、“.中信”顶级域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7

环球商域(深圳)有限公司

.商标”顶级域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8

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

.top”顶级域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在域名体系中,顶级域包括通用顶级域(gTLD)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ccTLD)。我国国家顶级域为“.cn”、“.中国”。2012年1月12日,互联网域名地址分配机构(ICANN)正式开放了新通用顶级域申请,并首次允许引入多语种通用顶级域(IDN gTLD),以更好地促进多样性、鼓励竞争并提高域名系统的效用。截至目前,经ICANN授权入根的新通用顶级域接近600个,国内共有40余家单位参与申请新通用顶级域,国内域名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三、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域名管理办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请条件。具备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条件,主要包括对申请单位实体、系统设置、专门人员安排、长期服务能力、业务发展方案、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要求。

  (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管理规定。域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等明确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公平、合理地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方便的域名服务;应当配置必要的网络和通信应急设备,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制度;应当依据域名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施行;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不得将域名注册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等。

  (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明确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要求用户注册域名;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不得将域名注册信息用于其他用途;应当与域名注册申请者签订用户注册协议,确保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等。

  四、专项行动的时间安排是什么?

  本次专项行动于2015年4月起实施,分为自查排查、实地检查、整顿处理、总结提升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排查阶段(4月中旬至7月中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本辖区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自查。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照要求对自身及代理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活动进行自查,对于存在问题的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区通信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的域名注册服务市场开展摸底排查,切实掌握本辖区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未获许可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未履行域名实名注册要求、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售卖域名等的情况。

  第二阶段 实地检查阶段(7月下旬至8月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自查情况,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注册服务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成立跨省联合检查组等方式组织对域名注册服务市场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 整顿处理阶段(9月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检查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仍然存在的超范围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未获许可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未履行域名实名注册要求、采用不正当手段售卖域名等的机构、企业开展全面整顿处理。

  第四阶段 总结提升阶段(10月份)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召开专项行动总结会,交流经验,巩固成果,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域名注册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依据专项行动时间安排应配合做哪些工作?

  (一)自查排查阶段(4月中旬至7月中旬)

  在专项行动自查排查阶段,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依照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对本单位及代理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活动进行自查,对于存在的问题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1.对于涉及超范围经营或未获许可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本阶段期限内前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补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材料》进行申报;

  2.对于未落实实名注册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本阶段期限内开展实名注册补报材料工作;

  3.对于存在夸大宣传或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售卖域名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本阶段期限内整改完毕。

  4.已取得ICANN认证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活动,也应向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并获得批准。

  (二)实地检查阶段和整顿处理阶段(7月下旬至9月份)

  在实地检查阶段及整顿处理阶段,根据域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及其代理机构有义务全力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开展的实地检查、抽查、整顿处理等工作,包括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演示等,必要时须按照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六、专项行动对已通过违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的用户有无影响?

  本次专项行动旨在规范域名注册服务行为,促进域名注册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对违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实施相应惩处措施,用户已注册的域名并不因此受到影响。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建议用户依据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已注册域名转移至合法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处。

  七、可通过何种渠道查询合法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单及服务范围?有无投诉、举报机制?

  截至目前,我国境内共有93家单位获准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开展相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单位名称及许可范围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情况表》)。在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下放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也将根据域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申请批复符合条件的单位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开展相应顶级域的域名注册服务活动。相关审批结果也将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情况表》中更新公布。

  如发现有超范围经营、未获许可经营、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售卖域名等违法经营行为,欢迎投诉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监督举报邮箱(domain@mitt.gov.cn)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社会投诉和举报的邮箱或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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