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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 ...

2022-12-1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1893| 评论: 0|来自: 新华网

摘要:   新华社北京12月1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如下。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2 ...

  新华社北京12月1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2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2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第四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 部门责任

  第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三)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物质基础,健全辅之以利、辅之以义保障机制,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善并组织实施配套政策,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帮扶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让脱贫攻坚成果更加扎实、更可持续。

  (五)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规范和健全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六)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农垦、农业水价、集体林权、国有林场林区等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

  (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八)总结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典型。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地方责任

  第八条 地方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全面提高本地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四)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兜底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确保“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切实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努力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

  (五)立足本地区农业农村优势特色资源规划发展乡村产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打造农业全产业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把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乡村,把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六)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专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

  (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九)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结合农民群众实际需要,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十一)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县域统筹。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持续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十二)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用好试点试验手段,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

  (十三)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确保投入力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推进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第九条 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并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制层层落实。

  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谋划确定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针对性政策措施,抓好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研究审议乡村振兴有关重要法规、规划、政策以及改革事项。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督促指导和工作调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纠正和处理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违规问题。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带头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县。

  (四)推动完善考核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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