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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民主决策制度

2023-09-0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360| 评论: 0|来自: 促进会

摘要: 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民主决策制度为使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遵照本会章程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民主,推动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

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民主决策制度

为使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遵照本会章程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民主,推动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决策制度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保护和发挥会员单位参与本会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根本保障。

第二条本会的民主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主要职权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等。

第三条本会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长及秘书长等领导成员,在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并选举产生。

第四条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本会的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产生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三)审核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年度财务预算及支出方案;(五)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立、人员编制及薪酬标准的制定;(六)本会自身的成立或终止,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 (七)其他须经民主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的准备 (一)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秘书处提出,根据提议内容,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二)秘书处提出的决策事项,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与会成员,予以充分酝酿,然后提交会议讨论;(三)本会秘书处提交有关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先提出可行性方案,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相应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决策程序 (一)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文字材料或可行性方案;(二)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有关参会人员;(三)参会人数须符合章程规定;(四)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听取汇报、充分讨论、发表不同意见。因故未到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会议,但受委托人员的工作性质必须与会议内容相关; (五)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以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形成决议。 (六)决策之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凡重大决 策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秘书长作为日常工作的召集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将本会的民主决策落到实处。

第九条本会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及理事单位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凡重大事项和决策,事前都要广泛征求理事单位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落实各项决策。

第九条 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有关重大事项,须由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十条 附则 本制度由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第二届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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