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薪酬体系 第一条 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不同人员类别,力求建立公平、合理、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第二条 促进会的薪酬体系包括以下两种:岗薪工资制;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退休返聘人员实行谈判工资制。 第二条 凡促进会聘用的员工,在试用期内按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并依据实际出勤天数,按日发放;试用期满,按正式聘任岗位确定岗薪工资标准。 第三条 员工不得泄漏个人薪资状况或探听其他人的薪资状况。第五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动,将对其薪资相应进行调整。员工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 第二章 工资发放 第六条 发薪日为每月 10 日,若发薪日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七条 员工自行到指定银行办理储蓄卡,促进会将在每月付薪日前将薪金转入以员工个人名义开出的银行账户内,员工可凭工资卡到银行支取。 第八条 促进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员工说明情况,并经员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事假、病假工资按实际缺勤天数按日扣发。低于北京市规定的病假工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放。 第十条 第十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按《劳动法》的规定享受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按病假工资处理,三个月以上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放。 第十一条 婚假、丧假工资在规定假期,岗薪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产假工资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依法为员工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 促进会以实际工作日为员工提供工作餐。 第十五条 对员工进行交通补助。交通补助是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对管理人员外出办公发生的交通费给予的补助。月出勤不满10个工作日的员工,不发放交通补贴。 第十六条 对员工个人移动电话实行定额报销,超额部分个人承担。给予通讯费报销的员工必须保证通讯畅通,联络正常。月出勤不满 10 个工作日的员工,不发放通讯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第二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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