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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拟“发展条例”明确京津冀权利与义务

2015-04-0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573| 评论: 0

摘要: 本报讯 必须建立“法治北京”的理念,当务之急应该是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三地发展有最基本的制度依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在“北京市城市定位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治保障研讨会”上提 ...

本报讯 必须建立“法治北京”的理念,当务之急应该是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三地发展有最基本的制度依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在“北京市城市定位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治保障研讨会”上提出上述观点。

研讨会在5月17日由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税学会、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经济法研究所联合召开。

莫纪宏教授提出,通过立法可以明确首都如何发挥作用、由谁来整合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国家机关力量和资源等,使北京的发展有最基本的制度依据。

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宝贵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应先起草制定《京津冀协调发展促进条例》,把一些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如双赢问题、互惠原则等,都作为基本原则在条例中规定。

同时,要在条例中明确中央和京津冀三地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条例实施成熟时再提交全国人大成为国家的法律。这样可增强北京整体规划的刚性,不能随意更改。

规划 法治保障要先行

北京城市规划研究院原院长柯焕章介绍,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研究京津唐区域规划和搞大北京规划,但都被束之高阁。这些决策本身很好,之所以无法很好地实施,原因之一是缺乏法治保障。

虽然国家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可变性和随意性,必须建立起必要的法治保障体系,当修改总体规划时让法律部门参与,确保规划整体推进。

治污 各地执法标准要统一

北京市资源环境研究会副会长高桂林教授表示,目前京津冀分别成立了执法层面的污染治理机构,但各地污染质检标准和执法力度都不一样,北京是最严格的。要治理整个区域内的污染,必须统一执法标准,光靠协调不行。

国务院要出台一个京津冀地区或环渤海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各个省必须执行。领导机构也必须升格,最好由国务院常务副总理负责协调。

同时,环境治理要实行倾斜和互惠原则,如果河北需要关停工厂,北京应该给生态补偿。

另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要有倾斜,环境保护是国家利益,不是地区利益,一定要有专项补偿和专项治理资金,在地方的互惠完成后中央再给补偿,否则很难治理。

交通 违章管理须一体化

北京市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副主任陈智宏表示,三地交通运输管理也必须一体化,需要法律规制。

比如租赁车辆的违章问题,将来三地同城化租车不可少,现在执行的政策是认车不认人,所有违章都挂在车辆上,对违章人无任何影响,将来应将违章与人联系起来,这需要修订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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