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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16-08-1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166| 评论: 0|来自: 北京中小企业处

摘要: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各担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各担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由免征营业税调整为免征增值税。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分别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可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第二条第(三)项备案材料调整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

  担保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担保机构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增值税政策。三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附件:http://www.bjeit.gov.cn/jxdt/tzgg/192439.htm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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