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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三年强制报废”引争议

2017-04-2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670| 评论: 0|来自: 法制日报

摘要: 今年3月23日,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和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牵头编制了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天,针对该标准中拟规定的“明确报废时限为三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 ...

       今年3月23日,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和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牵头编制了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天,针对该标准中拟规定的“明确报废时限为三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公开发布建议函,建议删除有关“共享自行车一般连续使用三年即强制报废以及报废车辆不允许进行拼装、修理后再投入市场”的条款。

  中国绿发会认为,作为社会团体组织提出的《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在内容上应体现“共享自行车商业模式”,不仅需要遵守国家和城市管理方面强制性安全技术的标准要求,同时还应符合我国环保、节能、低碳、再生循环利用以及废旧自行车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强制性的标准要求;从层次上不仅应强调“共享自行车商业模式”中涉及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承担绿色发展的基本责任,同时还应体现企业应承担的绿色发展社会责任,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绿色发展的公益责任。以标准要求为引领,促进“共享自行车商业模式”能够符合我国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中国绿发会建议,对共享单车商业模式绿色责任的关注点包括:首先,对共享自行车生产企业方面,有必要通过标准要求的方式促进自行车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使用环境友好材料,确保3R原则落实(减少原料Reduce、重新利用Reuse、再生利用Recycle),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机制义务,切实承担绿色发展基本责任,践行其绿色发展的社会责任。

  其次,对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方面,有必要通过标准要求的方式引领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全面考虑自行车生产在制造、使用维护、再生利用以及废弃处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绿色发展的影响;特别是通过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开发和使用,提升自行车产品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的绿色发展绩效水平。

  在共享自行车商业模式中,运营企业在整个供应链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是投资机构实现其绿色责任投资承诺的载体,也是引领共享自行车生产企业共同践行绿色发展社会责任的头羊,因此有必要通过标准要求的形式引领整个共享自行车商业模式的绿色化,共同践行绿色发展社会责任,积极承担绿色发展的公益责任。

  此外,投资金融机构是共享自行车商业模式绿色化的核心,因此有必要通过标准要求的方式呼吁投资机构注重环境、社会、治理价值的投资取向,切实履行其绿色发展责任的承诺,主动披露其对共享自行车相关企业绿色责任的评价标准和具体实践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助力我国环境友好型和能资源节约型的生态文明建设。

  基于上述原因,中国绿发会建议,在确保自行车产品符合国家安全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应鼓励共享自行车生产企业通过使用新材料和新技术提升自行车产品质量、抗损耐坏;应鼓励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通过有效管理体系维护自行车安全使用性能,积极探索废旧自行车再生可循环以及无害化处理的最佳途径。

  中国绿发会认为,有关使用年限的标准要求,与我国建立环境友好和能源节约社会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存在一定的冲突,建议删除或修改。(记者 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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