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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2019-12-1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8204| 评论: 0|来自: 共产党员网

摘要: 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的十八大 ...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七条 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

  (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四)中管企业;

  (五)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

  (六)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第八条 下列单位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一)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二)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第九条 下列单位一般不设立党组:

  (一)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

  (二)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

  (三)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

  (四)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五)共青团组织;

  (六)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

  (七)地方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第十条 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设立机关党组的,其办公厅(室)不再设立党组。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分党组: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具有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的国务院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一级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

  (三)省级以上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

  (四)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不再设立分党组。

  第十二条 党组的设立,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组,由本级党委授权管委会党工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分党组的设立,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单位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设立申请,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

  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一般不设立工作机构,确需设立的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党组办公室牌子。

  第十四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担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总经理担任。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本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副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个别单位确需增加的,由党中央决定。市县两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个别工作部门确需增加的,按程序报请省级党委批准,但总数不得超过9人。

  第十五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的任免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的任免由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六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组应当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条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和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符合,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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