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是由 北京市各类工商企业 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全市 。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大厦108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开展协调服务、政策调研、咨询服务、专业培训、信息交流、引进资金、人才、技术、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会员申请表 ; 2. 营业执照 ; (三)由 理事会 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二)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1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6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66 %;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38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 (二) 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 ; (三) 对各位会员有积极带头作用 。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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