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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不能“想删就删”

2022-12-2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6174| 评论: 0|来自: 中国消费者报

摘要: 游戏账户中往往包括游戏装备、游戏道具、游戏虚拟货币等,这是消费者在游戏中付出时间,用劳动交换或用金钱购买的,自然对其享有相应权益。个别网游公司“想删就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戴先任   ...

      游戏账户中往往包括游戏装备、游戏道具、游戏虚拟货币等,这是消费者在游戏中付出时间,用劳动交换或用金钱购买的,自然对其享有相应权益。个别网游公司“想删就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戴先任

  如果用户长时间不登录游戏账号,游戏公司有权直接删除该账号及账号下的游戏数据和相关信息吗?12月15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游戏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游戏公司关于“如用户连续365天未登录游戏,公司有权删除账号”的条款无效。(据本报12月20日报道)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迅速扩大,相应地,也滋生了一些侵权乱象,个别无良网游公司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等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损害。如在此案中,游戏公司强制删除休眠账户,还称是为了打击“黑产”批量注册的账户等。但法院判决指出,休眠账号删除条款并非打击“网络黑产”的唯一手段,且休眠账户与“网络黑产”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

  长期以来,对于网游休眠账户,网游公司多有相应的删除条款,但该条款不应成为不公平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玩家的游戏账户及内含的虚拟财产,也不应被商家变相侵占或“虚化”。游戏账户中往往包括游戏装备、游戏道具、游戏虚拟货币等,这是消费者在游戏中付出时间,用劳动交换或用金钱购买的,自然对其享有相应权益。但对消费者的这些权益,某些网游公司却是“想删就删”。此前,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了网络游戏领域较为常见和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其中就有不公平地限制账号及虚拟道具使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曾审理过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的案件,认定某手游运营商停止运营旗下某款网络游戏,对玩家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此外,《民法典》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正如上述案件中,游戏公司关于休眠账号的删除条款,超过了必要限度,对消费者主要权利的限制并不合理,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消费者的权益不能“想删就删”。网游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消费环境,网游公司要充分尊重并积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订格式条款不能违背公平原则。监管部门应督促网游公司履行好自身职责,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治,同时畅通消费者的维权渠道,助力消费者维权。相关法律法规也应不断完善,为消费者的虚拟财产筑起坚实的保护墙,更好地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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