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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发展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3-09-0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5357| 评论: 0

摘要: 北京企业发展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 ...


第五章

  第五十七条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五十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本制度所称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本制度所称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D收入》规定的原则予以确认;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组织并为组织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二)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五十九条 上述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一般情况下,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均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而对于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则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六十条 在会计期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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