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行业自律规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 第三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一) 违反本会行业自律规约有关条款;(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单位利益;(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五) 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惩处意见由秘书处提出。 第六条 本制度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第二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 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