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印章保管、使用制度 为加强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印章的准确使用和管理,依据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印章由会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二条 本会各项工作均需加盖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印章,且应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本会印章使用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簿由综合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第四条 各理事、会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加盖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印章,须持有理事、会员单位印章及领导签字的函件,经本会秘书长同意签字后,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盖印,不得将印章交由使用单位自行盖印。 第五条 为保证本会印章的有效性,由于人员更迭造成印章与实际负责人不符时,本会综合办公室应报请秘书长同意后及时更换印章。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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