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银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合法使用长达10年之久的“DEEP MIND”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多次确认合法有效,却被在中国境内从未注册、从未使用、且无任何产品的英国渊慧公司等境外势力,在新时代大国博弈背景下,为实现垄断而发起的典型商业围剿。 中国企业民银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银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英国渊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国渊慧公司”)关于“DEEP MI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从案件核心问题、战略意义、防止国外势力商业围剿及垄断和依法保障我国科技企业权益的角度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核心争议 本案诉争商标为第17727704号(第42类,计算机软件服务等)、第17728071号(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DEEP MIND”商标,由中国民银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2016年10月7日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注册后持续用于机器人制造、智能制造、管道检测等实体业务,已在国内外形成稳定市场。 英国渊慧公司系美国谷歌2014年收购的英国企业,其“DEEP MIND”仅为英国登记字号,未在中国办理工商登记、未注册商标,且因谷歌2010年主动退出中国市场(拒绝监管),其相关技术及服务从未进入中国市场。2016年至今,谷歌及英国渊慧公司以“损害在先商号权”为由,先后4次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程序试图撤销诉争商标: 1. 2016年10月,谷歌提商标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无在先使用证据”驳回; 2. 2018年8月、2022年11月,英国渊慧公司两次提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以“无商业使用、无知名度、不构成在先权利”维持商标有效; 3. 2025年3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却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要求重新作出决定,核心争议聚焦于“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是否超五年除斥期间”“外国商号是否享有超国民待遇保护”三大问题。 二、一审判决存在的核心法律适用问题 (一)突破“一事不再理”原则,放任程序滥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相同事实和理由不得重复评审”。英国渊慧公司2022年提无效宣告时,所提交“新证据”均为2015年商标申请日后形成的媒体报道、裁判文书(如2016年AlphaGo相关报道、2024年域名纠纷判决),既非“新发现或客观无法取得”的证据,也无法证明申请日前的知名度,本质是对2018年无效宣告理由的重复包装。但一审法院未审查证据实质性,仍支持其诉求,违背程序正义。 (二)忽视五年除斥期间规定,损害商标权稳定性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商标注册满五年,非恶意注册、非驰名商标不得再提无效”。诉争商标2016年10月注册,英国渊慧公司2022年11月提无效已超五年,且一审已认定“中国民银公司无恶意、英国渊慧公司非驰名商标”,却仍审理该案,直接违反除斥期间制度,破坏商标注册秩序。 (三)错误适用《巴黎公约》,给予外国企业超国民待遇 一审以“中英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为由,认定英国渊慧公司英国字号在中国享有“同等保护”,但忽视两大前提: 1. 《巴黎公约》第八条为“程序性保护”,需依托成员国国内法实施,我国《民法典》第1016条明确“企业名称需登记才享有名称权”,英国渊慧公司未登记即无权利基础;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审理指南》第16.17条要求外国商号需满足“中国境内商业使用、有知名度、为公众知晓”,而英国渊慧公司2015年前无任何中国业务,仅有的少量媒体报道为“谷歌收购”的新闻(非商业使用),无市场知名度可言。一审此认定实质给予外国商号超国民待遇,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及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 (四)无视中国民银公司的善意与实际使用 中国民银公司的“DEEP MIND”商标源自1998年关联公司“人工智能保龄排瓶机械手”专利(核心技术为“深的心”控制逻辑,英文对应“DEEP MIND”),2009年中国民银公司承接该技术板块后,持续用于管道检测机器人、工业物联网等业务(如为国内75万公里石油管道提供25万公里检测数据,打破国外垄断),且名下商标多围绕“民银”字号,无囤积商标行为。一审认定“难谓善意”,缺乏事实依据。 三、案件的战略意义:关乎民营科技企业保护与国家科技安全 (一)直接影响民营科技企业创新信心 中国民银公司是我国“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领域的民营企业的杰出代表,从希玛保龄打破国外保龄设备垄断,到布局商业航天、自动驾驶芯片,持续投入研发超20多年,具有广泛的“头部”效应。本案若维持一审判决,将导致“合法注册、实际使用的商标被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剥夺”,打击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布局的积极性,违背《民营经济促进法》“加强原始创新保护”的立法精神。 (二)关系国家“人工智能+”战略落地 2024年“人工智能+”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5年进一步强调“持续推进人工智能+行动”。中国民银公司的“DEEP MIND”商标已应用于工业机器人、智能检测等关键领域,是其参与“人工智能+制造业”的核心品牌资产。谷歌及英国渊慧公司虽未在中国开展业务,却通过司法程序试图抢占商标资源,本质是对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生态的“非市场干预”,若得逞将影响国内企业技术转化与市场拓展。 (三)暴露外国垄断企业滥用司法程序的风险 谷歌作为全球科技垄断企业,2010年退出中国市场后,仍通过子公司反复利用我国知识产权程序(异议-无效-诉讼)围剿国内企业,其行为已构成“恶意诉讼”。若不加以规制,将形成“外国企业无需在中国经营,即可通过程序滥用剥夺国内企业合法权益”的不良示范,破坏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政策依据与建议 (一)明确政策与法律支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5月实施)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原始创新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查处仿冒混淆等行为”,明确本案应优先保障中国民银公司合法商标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2025年7月)第六条要求:“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提升关键领域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水平”,直接指向本案中英国渊慧公司的程序滥用问题。 (二)具体工作建议 1. 督促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本案二审的指导,重点审查“一事不再理”“五年除斥期间”“外国商号保护条件”三大焦点,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维持诉争商标有效,彰显“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导向。 2. 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跨部门协同机制:由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最高法、商务部联动,对“外国企业无实际经营却反复提知识产权异议/无效”的案件建立预警机制,防止程序滥用,保障国内企业经营稳定。 3. 完善外国商号保护的国内法适用标准:明确外国企业依据《巴黎公约》主张商号权时,必须满足“中国境内登记/实际经营、商业使用、市场知名度”三大要件,杜绝超国民待遇,确保中外企业权利平等。 4. 强化恶意诉讼惩戒:依据最高法指导意见,对英国渊慧公司“重复提诉、伪造新证据”的行为,可认定为“恶意诉讼”,探索建立“恶意诉讼黑名单”,限制其后续在华知识产权程序权利,维护司法权威。 本案不仅是一起商标纠纷,更是我国保护民营科技企业、抵御外国垄断企业非市场干预的重要司法实践。恳请领导关注此案,推动依法公正判决,为民营经济参与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本文转自:今日头条 民银国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