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 首席信息官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经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第一届四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首席信息官专业委员会(简称:北京企业信息官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的分支机构,由北京市辖内各类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组建的区域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创新、务实、服务、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指导和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的领导,依照《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学习贯彻国家有关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就企业首席信息官建设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六条 研究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中的各种问题,为会员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建议,做好会员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七条 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宣传贯彻《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指南》,参与示范企业的评定复核等工作;组织实施达标活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课题立项、成果评定和项目推广中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开展职业培训,提高企业首席信息官技能;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化经验交流,举办专业论坛、技术推广及展示活动。 第九条 根据会员需求,开展企业信息化管理与服务,推进“新常态”下企业可持续发展;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拓企业首席信息官人才市场,促进合理流动。 第十条 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政府服务,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一条 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开发建设本会互联网络,为会员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 第十二条 承担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以团体会员为主,不分行业和所有制。 第十四条 凡加入本会的会员,自然成为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和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首席信息官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由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发放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和本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年度缴纳会费注册登记制度,会员如在本年度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产生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总干事组成,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推荐意见,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的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由常务委员会根据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意见推荐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一般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审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人选发生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向会员通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最高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职责: (一)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二)审议常务委员的增补、罢免和变更事项; (三)根据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推荐意见,决定副总干事的聘任; (四)研究和处理本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总干事办公室,总干事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总干事办公室日常工作,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费用;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的主要来源,会员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每年第一季度缴清,逾期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交后3个月内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并收缴证书、牌;在本分会担任常务委员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 经费管理: (一)本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统一管理。 (二)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五)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本《管理办法》的修改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