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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对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2015-09-1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158| 评论: 0|来自: 证监会

摘要: 证监会拟对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日前,证监会对青岛东海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恒信)涉嫌操纵180ETF、金建勇涉嫌操纵“国海证券”股票价格、张春定涉嫌操纵“中国卫星”股票价格、袁海 ...
证监会拟对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日前,证监会对青岛东海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恒信)涉嫌操纵180ETF、金建勇涉嫌操纵“国海证券”股票价格、张春定涉嫌操纵“中国卫星”股票价格、袁海林涉嫌操纵“苏宁云商”、“蓝光发展”股票价格、叶飞涉嫌操纵“信威集团”、“晋西车轴”、“江淮汽车”、“奥特迅”、“中青宝”等5支股票价格5案调查、审理完毕。上述5案已进入告知程序。

  上述操纵案件中,东海恒信涉嫌操纵180ETF案系我会查处的操纵ETF第一案,金建勇涉嫌操纵“国海证券”股票价格案系我会查处的利用融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其余3案均是通过短线操纵方式影响相关股票价格与交易量的案件。

  5宗操纵案件中,东海恒信控制使用“千石资本-东海恒信1期”等12个账户于2015年6月18日至7月30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180ETF交易,影响180ETF交易量,变相进行180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套利,非法获利184,291,170.59元。金建勇于2015年6月1日至7月31日利用融券交易T+0日内回转机制,集中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国海证券”股票,并以明显高于市场同时刻买一档量的卖单频繁委托,造成短时间多空力量失衡,强化了“国海证券”股票价格的下跌趋势,获利441,911.05元。张春定于2015年7月16日至20日通过集中资金优势盘中连续买卖、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行为,影响“中国卫星”股票价格与交易量,继而反向卖出,获利99,663,799.90元。袁海林于2015年6月1日至7月31日通过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反向交易等方式影响“苏宁云商”和“蓝光发展”等2支股票价格,并反向卖出,亏损278,408,944.36元。叶飞于2015年5月13日至6月30日集中资金优势在尾盘阶段连续买入“信威集团”、“晋西车轴”、“江淮汽车”、“奥特迅”和“中青宝”等5支股票,影响相关股票价格与交易量,继而反向卖出,获利6,637,915.13元。

  东海恒信、金建勇、张春定、袁海林、叶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东海恒信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金建勇、张春定、袁海林、叶飞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东海恒信违法所得184,291,170.59元,并处以552,873,511.77元罚款,对东海恒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史吏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东海恒信副总经理陈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没收金建勇违法所得441,911.05元,并处以1,325,733.15元的罚款;没收张春定违法所得99,663,799.90元,并处以298,991,399.70元罚款;责令袁海林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00万元罚款;没收叶飞违法所得6,637,915.13元,并处以19,913,745.39元罚款。

  操纵市场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既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了市场秩序,又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高效、公正和透明,我会将对此类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延伸阅读

证监会拟对福诚澜海、南京致臻达、浙江丰范、臣乾金融、杭州米云、黄辰爽

作出行政处罚

  日前,证监会对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诚澜海)、南京致臻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致臻达)、浙江丰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丰范)、臣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臣乾金融)、杭州米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米云)等5家公司及黄辰爽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调查、审理完毕。上述6案已进入告知程序。

  经查,福诚澜海、南京致臻达、浙江丰范、臣乾金融及黄辰爽利用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通过恒生HOMS系统、铭创系统等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为客户提供账户开立、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等证券交易服务,且按照证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杭州米云通过运营米牛网,使用恒生HOMS系统招揽客户,为客户提供账户开立、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等证券交易服务,且按照证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对福诚澜海、南京致臻达、浙江丰范、臣乾金融、杭州米云及黄辰爽分别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福诚澜海违法所得1,642,909.37元,并处以4,928,728.11元罚款;对福诚澜海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丁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董事总经理罗程元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董事副总经理王暾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没收南京致臻达违法所得1,564,074.10元,并处以4,692,222.30元罚款;对南京致臻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马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没收浙江丰范违法所得12,126,000.42元,并处以36,378,001.26元罚款;对浙江丰范法定代表人石敏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没收臣乾金融违法所得6,392,186.25元,并处以19,176,558.75元罚款;对臣乾金融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孙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臣乾金融董事长李成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没收杭州米云违法所得15,951,825.76元,并处以47,855,477.28元罚款;对杭州米云董事长兼总经理柳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没收黄辰爽违法所得267,058.14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非法从事证券业务,对于此类行为,我会一经查实认定,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有力维护资本市场的市场秩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操纵案件处理情况答记者问

  1.问:近期,证监会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案件涉及的操纵方式多样,罚没款金额较大,请问证监会查处上述操纵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答:操纵市场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扭曲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和规律,综合考虑行为人交易手法的不公平性、交易行为的不合理性、对相关证券期货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等因素,对是否构成操纵行为作出审慎认定,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近期处理的几个操纵案件,因为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我会对行为人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给予了处以三倍罚款的从重处罚。

  2.问:近期的操纵市场行为中出现了程序化交易等特点,请问证监会是如何对新型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的?

  答:证监会支持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无论行为人利用何种交易方式,只要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影响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或者人为维持、引导、强化证券期货价格走势,扭曲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并从事相关交易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证监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法定职权认定其构成操纵行为。

  3.问:近期证监会查处操纵案件主要包括什么类型?

  答:近期,我会加大了对于各类操纵行为的查处力度,上周公布的2个操纵案件和本周公布的5个操纵案件均是新型操纵案件,东海恒信涉嫌操纵180ETF案系我会查处的操纵ETF第一案,金建勇涉嫌操纵“国海证券”股票价格案系我会查处的利用融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其他案件均是短线操纵案件。证券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操纵行为的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高效、公正和透明,我会将对各类操纵行为迅速、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除了上周和本周公布的两批案件,其他已经部署办理的股市异常波动案件也陆续调查终结,我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案件的查处结果。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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