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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行规行约

2023-09-0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39| 评论: 0|来自: 促进会

摘要: 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行规行约为了进一步加强本会与会员、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最大限度地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为会员服务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发展环境 ...

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行规行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会与会员、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最大限度地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为会员服务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发展环境不断改善,促进社团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开拓创新的道路,促进会员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特制定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一条 本规约是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本会会员活动行为,是实现行业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北京知诚社会组织众扶发展促进会理事会负责行业规约的监督、检查。会员必须认真自觉遵守。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知微知彰,诚至金开”;尊重知识,爱护人才;科学管理、文明发展;公平交易、讲究诚信;团结协作、共谋发展。任何会员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字样注册公司。

第三条 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本会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竞争拉动内需原则,违反本条则按规定严厉处罚。

第四条 共同开展市场宣传。开展自我形象宣传。宣传方案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本会为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提供技术培训服务、信息发布等服务,达到资源共享。及时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系协调,为本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 坚决保护会员单位及和人正当权益,当会员单位及个人在开展活动中,受到权益侵犯,由本会出面协调处理,并依法参与维 权诉讼。

第八条 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本会及时组织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报本会理事会裁定。 理事会根据其性质,一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二是赔偿损失;三是扣除违约保证金;四是对屡教不改的采取行业内部通报和网上公布及新闻媒体曝光,并取消其会员资格,必要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吊销执照等处罚,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起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第二届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府法规为准。

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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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行规行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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