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法人证书、数字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法人证书、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协会的法人证书是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数字证书是登陆电子政务系统所必需的安全措施。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二条 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经秘书长授权, 协会法人证书、数字证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协会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数字证书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条 法人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年检等事宜;(二) 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领购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四)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五) 有关部门要求社会团体出示《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法人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凡因公开展业务活动需借用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在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的, 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 1),经秘书长签字审核后,办理借用登记手续(附件 2),领取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带有统一编号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业务办理完成后,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第六条 使用数字证书须填写使用申请(附件3),经秘书长签字审核后,方可使用。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归还。 第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协会造成损害,视情节严重,进行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使用证件的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法人证书遗失,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九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法人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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