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会员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员大会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因故不能参加大会的,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位会员只能接受一次委托。 第八条 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会议的议程草案,由社团服务部拟定,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条 社团服务部在会员大会召开的5 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会员。必要时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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