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提高民主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确保本会依法、有效行使民主决策权,依照《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由北京市民营企业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所涉及的审议议案、决策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决策机构的组成 第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本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五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等相关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现场会议。应当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在会长不能出席的特殊情况下,经其同意,可以由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会长认为有必要,可召开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5 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所有理事及监事;临时召集的特别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 2 日提交。 第十三条 理事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人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代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第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理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理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有关理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1 名理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理事的委托,理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理事委托的理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理事不得委托关联理事代为出席;关联理事也不得接受关联理事的委托。 第十五条 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未参会也未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由会长进行提醒。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召开也可以通过线上会议方式召开。以该类方式召开会议的,应当保存录音、录像、文档等原始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第四章 议题与议程第 十八条 理事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开会时应首先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有关程序,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修正案,由秘书长提出这些修正案表决次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次会议议程由秘书长提出,会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临时、重要问题需要决定的,须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确定议题并主持,或委托一位副会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会长、副会长; 也可根据议题需要,由会长确定参会人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参会人员超过半数方可召开会议;会议决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议事范围: (一)检查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理事会决定事项的进展情况;(二)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三)议定需要提请理事会审议的事项;(四)审定理事的增补、罢免事宜,决定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经费预决算调整,预算外支出和投资方案审议;(六)提出重大管理制度拟订和修改建议;(七)其他需要讨论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个人直接或间接与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是否需要理事会批准同意,理事均应当及时告知理事会、监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第五章 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理事的一致同意外,理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应当紧密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第二十五条 每名理事都有表决权,理事会通常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在必要时亦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应当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议程或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重要职位的人事任免案必须逐人进行表决,非重要职位的人事任免案可以合并表决。 第二十八条 会议表决议案须经过出席理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 半数以上的与会理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人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理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当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应当回避, 不参与投票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审定重大业务活动总结和计划,包括项目的申报、项目的中期汇报、项目的结项; (四)本会的分立、合并。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四)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理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理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或致使本会遭受损失需要追究责任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可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有明确记载于纪要或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本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 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 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