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接受捐赠使用公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为有效促进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规范建设,保证实现捐赠人的意愿,推动捐赠工作的健康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会接受捐赠的来源: (一)团体、个人及企事业单位的捐赠;(二)会员单位的捐赠; (三)国家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本会认可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捐赠。 第二条 北京知诚社会组织众扶发展促进会接受捐赠,应向捐赠者出具带有本会公章的有效收款凭证、接受物资的清单。 第三条本会对于接受捐赠的物资,应当将捐赠者的单位、组织名称,或者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以及捐赠物资的金额、种类与数量等内容详细列明,并随时登记造册。 第三条 本着对捐赠者负责的原则,对捐赠物资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第五条本会对所接受捐赠物资的用途、去向及其使用情况,应及时公示,或按照捐赠者提出的其它可行的公示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接收部门应当于每年 12 月31 日之前,向本会理事会及监事会汇报接收的捐赠物资及其使用情况。 第六条 对于捐赠的物资,本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有关管理制度妥善管理,确保合法、安全、增值,并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对贪污、挪用、私分捐赠物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 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