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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发展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3-09-0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5361| 评论: 0

摘要: 北京企业发展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 ...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D租赁》规定的原则确定其成本。

  其他与租赁业务有关的交易或者事项,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D租赁》规定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四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五条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六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九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条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固定资产大项下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单独反映。

  第四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六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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