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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被企业“撤回” 应届毕业生怎么办

2024-01-0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020| 评论: 0|来自: 中国青年报

摘要:  “10月给offer,11月底解约,真的考虑过我怎么找工作吗?”去年11月22日,四川一所高校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许真与某公司完成就业协议网签,却在一周后收到解约通知。  该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告诉他,“最近由于公司 ...

  “不到最后一刻不要‘躺平’”

  据媒体报道,2021年年初,小陈(化名)接到A公司职位录用通知后与原公司解约,但入职前却被A公司以“公司战略调整”为由取消录用。小陈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A公司的行为系“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该案情形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公司的过错程度、小陈的预期利益,酌定A公司向小陈赔付15000元作为补偿。

  记者采访时发现,有的应届毕业生把被毁约的经历无奈当成了步入社会的“第一课”,也有毕业生在找工作之余,试图维权。但如何维权,他们还无从下手。

  对此,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莹谈到,offer即录用信、录取通知等,在求职市场上往往用来指代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所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待录用员工承诺后即形成合同关系。

  她提醒说,应聘者需要确认offer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用人单位发送的offer中应当包含到岗日期、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内容,应明确表示要与接收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在收到用人单位的意向要约后,也应当按照要约内容确定的期限、方式等明确表示承诺,此时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履行而不能随意撤销了。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的行为,通常发生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但由于此时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通常不能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录而不用,则属于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张莹建议,遭遇用人单位单方毁约的情形,应聘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的信赖利益予以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权,诉请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应聘者因求职产生的相关交通费、食宿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带来的经济损失等,还包括由于用人单位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有的损失”。

  不过,她也提到,口头offer是对应聘者的一种结果反馈,并不构成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要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她建议,应聘者在收到口头录用意向或通知后,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尽快取得书面录用通知。“应聘者应当提示招聘方,收到的书面录用通知中应当包含到岗日期、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具备的部分内容,以此预防纠纷的发生。”

  在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陈姚看来,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并非拿到一份offer就可以‘躺平’,就不用关注就业市场了,还是要持续关注就业市场的变化,要多去寻找一些相关企业,也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比较”。

  他提醒说,应届毕业生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要意识到,随着市场发展,无论国企还是私企,用人考核、模式都会越来越市场化,同学在找工作时,也应当对企业信息进行搜集,多方了解后再作决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都不能掉以轻心”。

  对于企业毁约,他认为,职场伦理不只在规范求职者、公司员工,同样在规范企业行为,“如果一家企业进了求职者的‘黑名单’,大家以后‘用脚投票’就都不去应聘了”。企业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看似很简单地发几封违约信或不履行口头约定,实际上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品牌形象都会造成影响,企业的任何决定都不应随意作出”。(应受访者要求,许真、李坤、王充、李琳、林深、王攀为化名)(记者 孟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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