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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2025-12-0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6| 评论: 0

摘要: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根据《企 ...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包括:

(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除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外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超过三年的,公示期以实际限制期限为准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满一年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满一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公示期满三年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属于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一般违法失信信息,是指除第条、第条规定情形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一般违法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公示期满一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作行政处罚或者作出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停止公示相应的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停止公示相应的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同一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涉及多种行政处罚,以及同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其公示期以所涉期限最长的为准。

十一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十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

(二)因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三)因未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四)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五)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已改正该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同时停止公示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信息。

经营主体迁移的,迁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示期满一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提前移出。

因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的,应当同时停止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本办法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申请信用修复。

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

(三)守信承诺书;

(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相关材料。

前款所需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  当事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实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因案情复杂或进行核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相关数据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修复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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