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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

2022-04-0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8037| 评论: 0|来自: 新华网

摘要: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 ...


  第四十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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