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第一条 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法人证书以及其它相关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保证本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防止出现法律风险,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证书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和开户许可证书。 第二条 证书的保管: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和开户许可证书,应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二)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书面批准同意后,由专人亲自登记后放可携带使用,严防丢失;严禁将证书借出使用;(三)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项证书的复印件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更不得伪造、涂改、损毁、转让和出借。第四条 证书的使用: (一)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簿由专人存档,以便备查;(二)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时,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必须经本会秘书长书面同意。使用人应当按照证书登记制度,进行登记; (三)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本会秘书长批准,进行登记后方可进行; (四)本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由综合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变更;(五)本会综合办公室负责本会各类证书的年检、变更和复查工作; (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按要求正确悬挂。 第五条 附则 本制度由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 电子版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