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工作方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3-5名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当届第一次监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长出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对会议决定的组织任免、会员发展、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财务支出等事项有补充和修正的权力。每次会议决定后要由监事长签字确认,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理事会、秘书处及各部门的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使如下职权:任免本会的组织人员,发展本会会员,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财务支出等。同时,应对工作效率不高的部门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核实参会会员代表、理事的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负责对本会重大决定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 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的业务开展状况、财务情况,查阅账簿和其他重大经营活动资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委托,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情况。按本会章程规定,监督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工作,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同时向会员大会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对拒不改正的本会管理人员启动罢免程序。 (五)对违纪、违法或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会员单位的行为进行建议、监督。 (六)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理事会、会员通报并公布。 第八条 监事会负责对本会的年度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审议本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 1/2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制度由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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