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管理制度2022 年 2 月修订 1.0 目的 为加强协会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范相关作业流程,既准确、真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保障员工的休假福利,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全体员工。 3.0 职责 3.1 会长办公会:负责本制度的审批,监督相关部门执行情况。 3.2 综合部:负责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管理并进行审核。 3.3 财务部:负责统计考勤情况及相关工资依据。 3.4 各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4.0 考勤管理 4.1 基本规定 4.1.1 考勤周期为每月 1 日至月末。 4.1.2 当月最后一周,财务部可查询钉钉考勤打卡原始记录做考勤报表,核实各员工当月考勤单据,如有问题及时反馈,不符合本制度及公司规定的请休假、加班等不计入考勤。 4.1.3 本制定所涉日期,如遇周六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 2 顺延,但不影响到计发工资。 4.1.4 本制度所涉及的请假、调休等,均需申请人本人从钉钉系统内提交申请,并注明原因、时间,由部门负责人系统内审批。 4.1.5 考勤是计发员工工资、奖金、福利等各项待遇的重要依据,所有人员均需严肃对待,不得弄虚作假。 4.1.6工作日无出勤记录的且未提交相关请假、外出批准手续的,按照旷工处理。 4.2 工作时间: 4.2.1 协会实行正常工作制,倡导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高效完成本职工作。 4.2.2 员工日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8:00(12:00—13:00 午休) 4.2.3 员工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节假日。 4.3 考勤打卡规定: 4.3.1 协会实行上下班画考勤制度。 4.3.2 因公外出,必须将外出原因及大致返回时间告知部门负责人,如因公外出当天不能正常打卡的,需在上班时间前在所在地打卡。 4.3.3 员工上班时间外出办理私事未告知负责人的,一经发现,当天按事假处理。 4.4 迟到早退 4.4.1 迟到 30 分钟以内(含 30 分钟)每次按照事假一小时处理。4.4.2 早退 10 分钟以内(含 10 分钟),每次按照事假一小时处理。4.4.3 早退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内(含30 分钟),每次按照事假半天处理。 4.5 考勤统计 4.5.1 考勤统计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5.0 休假管理 5.1 基本规定 5.1.1 假期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安排员工休假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统筹考虑;综合部负责协会员工请假的核对和监督工作。 5.1.2 如请病假、事假、年假等,需办理(请假)手续,在钉钉系统内提交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时抄送综合部及财务部。批准后方可休假。 5.1.3 员工因工作原因加班导致第二天未能出勤或晚到的,需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工作群内向办公会、综合部、财务部说明情况。 5.1.4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经核准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均以旷工处理 5.2 员工休假类别: 国家法定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 4 年假。 5.2.1 法定假:是指按国家规定进行休假的节假日。具体放假时间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放假通知和公司情况统一安排。根据国务院相关管理规定全体员工享受的法定假期如下:A、元旦,放假 1 天; B、春节,放假 7 天; C、清明节,放假 3 天; D、劳动节,放假 5 天; E、端午节,放假 3 天; F、中秋节,放假 3 天; G、国庆节,放假 7 天。 5.2.2 事假:是指员工因个人私事,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出勤的假期。 5.2.3 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经医院检查确诊后,需进行治疗或休息的假期。员工工作时间离岗看病须征得其部门负责人批准。遇紧急或突发情况不能上班,应在请假当天上班前电话向其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请假超过3 天的,须于3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2.4 婚假:是指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后结婚的员工,享受一定期限的假期。婚假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婚假员工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结婚证书(照片/扫描件)申请婚假。婚假自结婚证书申领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有效,过期视为自动放弃休假。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婚假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 5 批准。报综合部备案。 5.2.5 产假:是指女员工在孕期做产前检查和分娩期按规定享受的假期。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的女员工,产假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怀孕四个月内提交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申请生育假应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综合部备案。产假结束不按时返岗的员工,视为自动离职,协会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2.6护理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其配偶生育的男员工,护理假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凭出生证明向综合部申请。护理假必须在子女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休完,按天计算,过期视为自动放弃休假。 5.2.7 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凭《出生证明》申请备案。哺乳时间需员工确定是提前1小时下班或是错后1小时上班,确定后,需报备综合部。 5.2.8 丧假:是指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后,按规定给予员工处理丧事的假期。丧假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员工须于丧假事由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一次性休完。 5.2.9 年假:按照国家法定年假制度执行,以员工提供的参加工作年限证明为依据(社会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 5.2.9.1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已经转正的员工(以实际工龄计算),在本协会可以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6 A、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正式员工享有5 天带薪年休假。B、连续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正式员工享有10 天带薪年休假。C、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正式员工享有15 天年带薪年休假。 6.0 擅离职守 6.1 擅离职守的界定:工作时间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离开工作岗位不能尽守自己的职责者,即为擅离职守。12:00 前用餐、13:00后仍不返岗工作或仍在午睡的,皆视为擅离职守。 6.2 擅离职守的处理规定: A、擅离职守 30 分钟以内,每次按照事假一天处理。B、擅离职守 30 分钟及以上,并每次按照旷工一天处理。 7.0 补充说明 7.1 本制度未尽事宜,协会将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另作说明。 7.2 本制度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7.3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实行。解释权协会办公室所有。 7.4 如对本制度存在异议,请在本制度公布之日起3 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没有异议视为员工已知晓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北京市企业发展促进会 点击下载: |